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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要账公司成功调解小A与小B于2021年1月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

发布:浦江讨债公司 时间:2025-04-29 点击:94 官网:https://pujiang.wjfzxh.com/

小A与小B于2021年1月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概况、价款及结算方式、双方各自基本职责及法律适用等内容。2021年4月,小A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成项目工程,截止2025年3月,小B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小A多次催要下余工程款,小B未按时支付,小A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遂将双方通知到法院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小A与小B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小A已实际完成工程项目且双方已经结算,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小B也表示认同下欠工程款,同时表明受当前大环境的影响,自身资金周转确实存在困难,希望小A放宽还款期限,小A念在双方系朋友关系,并考虑到小B的实际困难,愿意作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平利县人民法院



标题:浦江要账公司成功调解小A与小B于2021年1月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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